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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商委关于转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美食名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7-12-11 09:26  文章来源:渝北区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渝北商[2007]107号

各重点餐饮企业:
  为加快打造美食名区步伐,促进我区餐饮业发展,现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美食名区建设的意见》(渝北府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美食名区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渝北区商业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美食名区建设的意见
                渝北府发〔2007〕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为加快美食名区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6〕104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北委发〔2005〕24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清思路,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1年,建成中国水煮鱼之乡和中国重庆火锅城,培育一批全国和全市的美食名牌,引进一批国内外餐饮品牌,提升一批乡村饭店(农家乐)档次,新建金港国际渝北美食大道、渝安一品天下等若干条美食街。餐饮业营业额在“十五”末的基础上翻两番,力争突破30亿元,基本建成彰显渝北餐饮特色、荟萃天下美食、展示多元文化、满足不同需求的美食名区。
  二、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一)培育品牌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引导阿兴记、秦妈、毛哥、翠云水煮、五洲大酒店、加州花园、巴味堂、犀牛宾馆等企业争创品牌,使餐饮品牌企业成为餐饮业发展的主导力量。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企业集团,培育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企业。
  (二)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切实做好餐饮业发展和美食名区建设规划,在进一步做大做强和完善“中华美食街”(加州美食街)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金易尚街渝北特色餐饮街、东和春天耍坝一条街、渝安一品天下美食街、金港国际渝北美食大道、黄泥塝片区、电子校片区(松牌路片区)的餐饮、休闲、娱乐业的建设和培育。全力推进中国重庆火锅城的建设,力争成为火锅之都的集中展示地、重庆市的重要城市符号和最著名的城市名片之一。
  (三)提升餐饮文化。深入挖掘渝北美食文化,开展中国水煮鱼之乡建设活动,促进渝北餐饮与巴渝文化、三峡文化、民俗文化以及中华饮食文化、世界饮食文化的融合,加强餐饮与休闲、旅游等其他行业的结合,引导各类餐饮业加强整体形象策划,增加服务形式和功能,突出渝北文化特色,提升餐饮文化品位,增强美食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四)引导多业态发展。积极推进业态创新,促进餐饮业态多样化。鼓励各类餐饮业进入小区,发展营养、卫生、美味、经济的便民早餐、中式快餐和风味小吃;突出经营特色,引导发展主题餐厅和餐饮超市;着力发展特色餐饮和以生态、休闲、娱乐、农家美食为一体的“农家乐”,满足多样化需求。
  (五)鼓励菜品创新。加强菜品创新、健康食谱、食品科学、饮食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充分挖掘渝北地方菜和各种风味小吃,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借鉴外地特色菜品特点,创新有风味特色、营养价值和技术含量的特色菜品和名特小吃。
  (六)注重卫生安全。强化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抓好中小餐馆、农家乐和露天餐饮、路边餐饮、流动餐饮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不卫生和不可降解一次性餐具,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推行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发展环保型餐饮。
  (七)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对打造美食名区的整体策划和宣传,通过举办美食节等各种有效载体和形式,大力传播美食文化。
  (八)强化队伍建设。制定餐饮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化人才环境,加强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注重餐饮业人才的引进。开展餐饮业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商贸流通产业员工的整体素质。
  三、政策引导,培育优势企业
  (一)集中支持餐饮企业发展。每年在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打造美食名区,主要奖励建设美食街(城)、举办美食会展、统一对外宣传包装、规范农家乐上档升级、支持连锁经营和加工基地建设。
  (二)重奖餐饮品牌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品牌餐饮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现职主要负责人10万元;获得市级品牌餐饮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现职主要负责人5万元。国家级品牌特指国家质监、商务主管部门评定的品牌,市级品牌特指市质监、商贸主管部门评定的品牌。
  (三)鼓励创办餐饮业公司。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注册为公司的,在资产过户、证照办理中,给予支持和优惠,创办的公司按照新开办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同时,公司经营规模达到统计部门限额以上标准的,在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
  (四)支持餐饮企业发展配套产业。餐饮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加工基地,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享受相应政策。餐饮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凡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龙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餐饮企业从事生猪、肉牛等养殖,其规模达到补助条件的,与其他养殖户一样享受财政补助。
  (五)依法兑现各种税费优惠政策。餐饮企业在农贸市场上零星购买的农副产品、低值易耗品等,因无法取得发票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据实进入成本。餐饮连锁企业集中采购未经过生产、加工或只经过简单挑选、整理的农副产品,直接配送到各餐饮直营门点用于餐饮销售的,不征收增值税。凡符合国家连锁经营条件的餐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餐饮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中,自主研发的凡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缴纳的税所得额。餐饮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时,引进的新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餐饮企业,可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在三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给予定额免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给予定额免税。
  (六)逐步实现水电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餐饮企业的自来水、天然气,每立方米降价0. 10元,电费每千瓦时降价0.02元。结合以后水电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加大协调力度,逐步实行餐饮业与工业企业的水电气同价。
  (七)优惠排污费征收。对建有符合规定的污水防治设施、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进入市政管网的餐饮企业,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排污超标的餐饮企业除外。
  (八)优化卫生监管服务。新进入餐饮行业的员工,由卫生部门按规定收取卫生培训费、组织卫生知识培训;餐饮业员工取得合格证后,连续在餐饮行业工作的,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餐饮企业的卫生监测费用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对市级50强餐饮企业和区20强商贸流通企业中的餐饮企业实行限制抽检,每年不得超过2次,但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除外。
  (九)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合理放宽对区级以上美食街(城)、市级50强餐饮企业和区商贸流通20强企业中的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规定。区级以上美食街(城)和重点灯饰工程规划区内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四、完善机制,切实加强监管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区商委负责统筹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协调交流机制、互动机制、日常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服务工作。区级有关部门拿出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餐饮业快速发展。各镇街(园区)要站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餐饮业发展,支持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狠抓落实,注重成效。区政府委托区商委对年度餐饮业发展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由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负责组织实施,年终目标完成情况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在全区予以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要充分认识餐饮业发展对繁荣地区经济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成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注重发展实效。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督促餐饮企业依法经营、严把食品卫生和质量关、依法纳税、依法报送统计信息,禁止设立霸王条款,建立和推广运用餐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诚信经营体系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对餐饮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协调解决,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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